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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封突如其来的资遣信,背后不可不知的「最后手段」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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底力法律事务所 台北市重庆南路一段57号6楼(城中办公室)/新北市汐止区新台五路一段116号21楼(汐科办公室)
守住程序合法防线:百人企业调查小组合规指引厂长老底身为百人制造厂的老臣,接获同仁申诉主管职场霸凌后,召集厂内两位高层组成调查小组并作成不成立的决议。不料申诉人不服向劳工局检举,主管机关复查后发现调查小组全由内部主管组成,直接认定程序有严重瑕疵,勒令撤销原决定并重新调查,让老底白忙一场且使公司面临程序违规风险。 从资讯不对称与审查成本角度来看,由公司内部主管自行调查,虽然表面上的直接营运成本较低,但极易陷入球员兼裁判的利益冲突,导致调查结果难以获得当事人与公权力的信任,将引发重复调查与诉讼,大幅提高管理成本。为解决此一信任危机,新法针对规模百人以上的企业设定了客观调查门槛,强制要求导入外部独立专业力量,以提高调查的公信力。 依据目前法规,一般调查小组成员至少三人,其中外部专业人士(如律师、心理谘商师)不得少於二分之一;当当事人提出申复时,申复审议小组的外部专业人士比例更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。引进外部专家能确保过程客观中立,大幅降低内部人情干扰,产出提高客观性的调查报告。律师於此能担任外部调查委员或协助筹组调查小组,提供具公信力的调查报告,为企业守住程序的合法防线。 https://www.thelihlaw.com/hot_539249.html 守住程序合法防线:百人企业调查小组合规指引 2026-09-08 2027-09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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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封突如其来的资遣信,背后不可不知的「最后手段」

某天下班前,小力突然被主管叫进办公室,桌上摆著一份资遣通知书,主管冷冷地说:「你工作能力不佳,公司决定资遣你」。小力晴天霹雳,当场反驳:「这段时间根本没人辅导我,我也没得到任何改善机会,怎么可以直接开除我?」。尽管主管与人资当下无动於衷,但这种「突袭式资遣」,在台湾的司法实务中其实藏有极高的违法解雇风险。
在劳动法中,雇主若要单方解雇员工,最常引用劳基法第11条第5款的「不能胜任工作」事由。然而,这绝非雇主片面说了算,法院在审查时会严格检视「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」。也就是说,雇主必须证明自己已经「穷尽一切努力」来尝试维持这段雇佣关系。这意味著公司不能因为员工一时表现不好就直接开除,必须先给予书面警告、提供教育训练或实施绩效改善计画(PIP),甚至必须履行「安置义务」,在企业内部盘点并转调其他适合且劳工愿意接受的职缺。如果跳过这些辅导与安置程序而迳行资遣,即使发了资遣费,该次解雇仍极可能被法院判定无效。
在如此严苛的法律审查下,律师在劳资攻防中扮演了「风险控制者」与「权益守护者」的关键角色。对企业而言,律师能协助量身打造程序完备的解雇标准作业程序(SOP),指导如何进行 PIP 计画并留存有效的绩效辅导纪录,或拟定无瑕疵的「合意终止劳动契约协议书」以规避后续的诉讼纠纷。而对劳工来说,在权益受损时,律师则能协助精准搜集有利证据,在调解或「确认雇佣关系存在」诉讼中,依据「最后手段性原则」进行攻防,捍卫劳工的工作权益。